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‧新竹縣竹北市民代表會旁聽規則
第一條  本規則依新竹縣竹北市民代表會議事規則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  竹北市民代表會(以下簡稱本會)旁聽,依本規則之規定。

第三條  旁聽人應以身分證先向本會登記逕進入旁聽席。

第四條  旁聽人攜帶之物品得存放本會代為保管。

第五條  旁聽人應保持肅靜清潔,遵守公共道德,共維本會尊嚴。

第六條  旁聽人左列情形,不得入場:
     一、服裝不整者。
     二、攜帶未滿六歲兒童者。
     三、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者。
     四、攜帶動物者。
     五、攜帶其他非隨身必要之物品者。

第七條  本會會務人員遇有旁聽人攜帶武器、危險物之嫌疑時,得予檢查,拒絕檢查者不得入場旁聽。

第八條  旁聽人在旁聽席上不得有左列行為:
     一、錄音、錄影或攝影,但經本會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     二、隨地吐痰、擲棄果皮紙屑。
     三、吸煙、飲食。
     四、污損設備。
     五、喧嘩或對議事表示警告。
     六、拍手或敲擊發出聲響。
     七、其他妨害議場秩序或議事行為者。
     旁聽人違反前項規定,不聽勸止者,得令其出場。
第九條  旁聽人遇大會改開秘密會議時,應即迅速退場,不得停留。

第十條  本會各審查會議非經許可,不得旁聽。

第十一條  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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