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‧新竹縣竹北市民代表會旁聽規則 |
第一條 本規則依新竹縣竹北市民代表會議事規則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竹北市民代表會(以下簡稱本會)旁聽,依本規則之規定。
第三條 旁聽人應以身分證先向本會登記逕進入旁聽席。
第四條 旁聽人攜帶之物品得存放本會代為保管。
第五條 旁聽人應保持肅靜清潔,遵守公共道德,共維本會尊嚴。
第六條 旁聽人左列情形,不得入場:
一、服裝不整者。
二、攜帶未滿六歲兒童者。
三、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者。
四、攜帶動物者。
五、攜帶其他非隨身必要之物品者。
第七條 本會會務人員遇有旁聽人攜帶武器、危險物之嫌疑時,得予檢查,拒絕檢查者不得入場旁聽。
第八條 旁聽人在旁聽席上不得有左列行為:
一、錄音、錄影或攝影,但經本會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二、隨地吐痰、擲棄果皮紙屑。
三、吸煙、飲食。
四、污損設備。
五、喧嘩或對議事表示警告。
六、拍手或敲擊發出聲響。
七、其他妨害議場秩序或議事行為者。
旁聽人違反前項規定,不聽勸止者,得令其出場。
第九條 旁聽人遇大會改開秘密會議時,應即迅速退場,不得停留。
第十條 本會各審查會議非經許可,不得旁聽。
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。 |
|
|
|